引言
在前述两篇文章中,向大家介绍了一些关于家庭财产继承的话题:
在《父母过世,子女一定能得到父母财产么?这3类情况下,一分得不到》中,提示继承人:要想得到老人留下来的财产,不仅要守“法”,更要尊“德”,否则即便作为继承人,结果很可能一分钱得不着。
在《父母过世,名下的房产,子女为什么直接继承不了?》中,讲解了为什么必须办理继承、为什么子女不能直接得到父母一辈子攒下来的财产。当然,过程是曲折的,麻烦还是有的。
回归实际:当父母去世之后,遗留下来的房产,应当如何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分为三个步骤,有四种方法:
步骤一:确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
1.确定继承人。
确定继承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遗嘱指定,一种是按照法定顺序。
- 如果父母生前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按照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确定。
- 如果没有留有合法有效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
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去世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下面通过两个例子,介绍一下“法定顺序继承人”如何确定:
示例1:简单家庭结构。
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均已过世。父母只有一个独生女儿。
父亲先去世,按照法定继承人顺序,他的继承人包括母亲、女儿。
母亲去世之后,她的继承人只有自己的女儿。
所以,最终女儿继承了自己父母全部房产。
示例2:复杂家庭结构。
父亲有两个弟弟,母亲有一个姐姐。父母有两个女儿。
父亲先去世,去世的时候爷爷奶奶健在;母亲后去世,去世的时候姥爷已经过世,姥姥还健在。
父亲去世之后,法定继承人包括了爷爷、奶奶、母亲、两个女儿,合计五个人。随后爷爷奶奶先后过世,爷爷奶奶继承父亲的份额,分别由父亲、父亲的两个弟弟三人继承,其中父亲的份额由两个女儿代位继承。所以,父亲的遗产就有了五个继承人:母亲、两个女儿、两个兄弟。
随后母亲去世。母亲去世之后,份额由姥姥、两个女儿继承。姥姥去世之后,继承母亲的份额由母亲和大姨继承,其中,母亲份额部分由两个女儿继承。所以,母亲的遗产份额变成了两个女儿、大姨三个人继承。
最终的结果就是:父母的财产,分别由两个叔叔、大姨、两个女儿合计五个人继承。
通过上面两个例子可以看出:每一个人去世之后,继承人都要单独确定。而且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顺序和范围,并不能保证父母的财产,一定全部由自己的子女继承。
2.确定继承份额。
这里细分为两个步骤:
(1)遗产份额的总额。
这是指对于去世人生前个人合法财产的界定问题。
多数家庭普遍会面临的情况是:父母的房产,大概率属于父母共同财产。因此,去世人一般在房产中占有的份额是整个房产的一半儿,跟登记的产权人姓名关系不大。除非:
- 房产完全是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为个人姓名。
- 房产是个人接受赠与或者继承所得。
- 父母有财产分割协议、明确房产仅为一方个人的。
(2)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继承人继承份额的基本原则是:
合法、有效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可以继承订立人全部遗产份额,无论其他继承人是否有争议。
法定继承情况下,原则上,所有继承人平分去世人的遗产份额。当然,可以主动、自愿选择放弃,但是不能转让继承权。
确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如果涉及到多位继承人的情况下,关键是要靠相互之间的沟通——即便父母生前留有遗嘱,也要知晓其他继承人。
特别提示一下:遗嘱继承的争议,多数集中在质疑遗嘱有效性上。所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非常重要。
协商无非是两个结果:一个是所有继承人都同意,没有争议;一个是有部分继承人不同意、产生争议。
这两种情况,会涉及到不同的继承办理方法。
步骤二:办理继承手续。
1.无争议情况下的继承手续办理。
1991年的时候,《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明确了:办理继承必须要公证;随后在2016年,将此通知废止,明确继承不必须经过公证。
所以,当继承人对于房产继承没有争议的情况下:
先去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一下,如果可以直接办理房产继承过户,相对而言,是最“省事”和省钱的做法,结果就是直接拿到房产证。这是办理的第一种方法。
如果不能直接办理,就还需要走公证继承的方法。这是办理继承的第二种方式,结果是拿到《继承权公证书》。
提示一下:继承权公证,目前仍然属于无争议继承办理的“主流”状态。
可能有些朋友要问:都取消公证了,为什么还不能直接办理、必须要走公证继承的手续?这里有两方面的原因:
- 2016年废止强制公证之后,在具体实践中,并非所有地区都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所以,依然存在办理的“惯性”。
- 配套制度、机制还没有完全跟上。例如,不动产登记中心并不知道到是不是还有其他继承人、并不能判断遗嘱的真实有效性,等等。
这两种办理方式,存在两个共同特征:
(1)所有材料必须准备齐全:
- 房产证明。主要就是房产证。
- 身份证明。携带所有在世继承人的身份证。
- 亲属关系证明。要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婚姻关系。
- 死亡证明。所有被继承人、继承人中去世人的死亡证明。
(2)所有继承人到场:
- 无论是直接办理、还是办理继承权公证,无论有无遗嘱,都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场(第一顺序存在的情况下,不需要第二顺序继承人)。
- 如果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需要授权委托,由委托人到场。委托书最好公证,无法公证的,双方签字画押也可以。
现场办理过程中,有主动自愿放弃的,放弃继承权与继承权同时办理。
2.有争议情况下的继承手续办理。
如果多位继承人之间无法协商一致,就会产生争议。
根据争议的“大小”,有两种处理方式:对于还有“可商讨余地”的争议,可以采取“人民调解”的方式,这是第三种手段。确实闹到不可开交的地步,就只能走诉讼一条路。
这两种方式下,产生的结果、办理的流程不同。
(1)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这种方式,需要寻求房产当地或者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如果能够调解成功,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这样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也就相当于平时咱们老百姓间自己签署的合同。
接下来的步骤非常重要:双方当事人必须在调解协议生效的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会对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会出具《民事裁定书》,这样就可以与法院的判决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2)诉讼。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只有打官司一条路可走。
向当地法院申请关于房产继承纠纷的立案,立案成功后,进入到诉讼程序,根据法院的条件要求、时间计划,步入官司。
虽然这是多数家庭都不愿意看到的一种结果,但是一旦争议无法解决,也只能借助这种手段。当然,结果也是必然的:亲情不再,关系破裂,反目成仇。
打官司的结果,是由法院出具《法院判决书》。
步骤三:办理过户手续。
不动产登记中心一般认的就是上述三类证明之一:继承权公证书、民事裁定书、或者法院判决书。
继承人拿着这个材料,即可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这个过程比较简单,不需展开说明。但是,有些地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为“保险”起见,会要求上述机构出具其他证明(例如,出人、出其他书面证明),目的是为了确认:上述证明是“真”的。